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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来源: | 作者:hhszsj | 发布时间: 2489天前 | 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全省开发区投融资渠道,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的质效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信贷支持,推进间接融资
  (一)加大信贷支持开发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特别是法人银行机构制定实施支持开发区建设的信贷政策和绩效考核办法,在坚持商业原则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开发区内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适度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鼓励开发区内银行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务开发区经济发展。(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有关银行机构)
  (二)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机构要大力支持处于成熟阶段、产业聚集效应良好、产业结构合理的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企业开展债权融资,加强信贷资金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方面资金投放力度。(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有关银行机构)
  (三)加大对开发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可通过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基金、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或引进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第三方机构为开发区企业增信和融资,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科技金融支持产品,完善创新符合科技型企业成长规律的信贷评价标准,形成省市(地)、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努力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有关市〔地〕政府〔行署〕、有关金融机构)
  二、着力弥补短板,扩大直接融资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开发区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金融办)
  (五)进一步加大开发区优质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力度。积极对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强对开发区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辅导和培训工作。对接近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要主动服务,深入企业帮助开展工作,明确工作计划和推进时间表,确保如期完成企业上市(挂牌)各阶段工作目标;对暂不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要密切跟踪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其不断做大做强,尽快启动上市(挂牌)工作。(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科技厅、商务厅、黑龙江证监局、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六)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注册地在开发区的上市公司要利用好资本市场功能,提升资本运作能力,通过再融资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通过出让股权、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开发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开展债券融资。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发行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立企业债券优质项目库,加强对开发区运营企业和重点企业的指导,符合发行条件及时向国家转报。(责任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三、拓展资金来源,拓宽融资渠道
  (八)适应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丰富资金来源。鼓励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开发区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省工业投资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产业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对符合投向的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九)支持开发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同等条件下,在省级组织的PPP项目公开推介、安排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补助时,优先考虑开发区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十)探索设立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推动投融资平台与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省工业投资基金等有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开发区创业和产业投资基金,为开发区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四、丰富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十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动有条件、有意愿的境内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发区要为新设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十二)支持在开发区内依法合规设立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对在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优先进行准入审批,支持开发区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十三)加快开发区金融服务配套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设立与金融相关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征信机构、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服务于各类金融机构和开发区企业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业态,开展多元化经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审计厅、司法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五、推进金融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十四)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针对开发区企业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积极开展股权、应收账款、专利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对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为开发区建设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十五)大力加强综合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创新银行机构与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方式,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十六)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开发区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出发,研究开发贴近市场、服务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要创新经营模式、改进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六、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各级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开发区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把引导、推动金融支持开发区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金融办、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十八)各级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黑发〔2018〕18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对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的政策激励机制,多方联动,同向施策,以高效、优质金融服务促进全省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金融办、有关市〔地〕政府〔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