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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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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hs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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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48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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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2号)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加强开发区项目管理,发挥政策及资金作用,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支持对象
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项目资金来源
(一)地方政府债券。省级财政每年从中央新增我省地方政府债券限额中安排20亿元,转贷给开发区所在市县政府,优先作为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开发区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项目落地,政策执行期5年。
(二)土地出让收入。从省级当年集中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各市县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执行期5年。其中2018年安排5亿元资金;以后4个年度,根据省级集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安排一定规模资金。
(三)省级分享税收。按省与市县共建原则,以开发区上一年实现的省级分享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超基数部分由省财政按60%补助所在市县,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政策执行期5年。
(四)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可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的相关现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三、项目资金分配原则
(一)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采用对各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打分方式,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优选确定。
(二)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开发区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和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两项因素,综合考虑开发区投资强度和市县财政困难程度测算分配。
(三)省级分享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补助所在市县。
(四)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可用于开发区创新发展的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对先进开发区奖励等项目,按照现行资金管理体制支持开发区建设。
(五)对开发区引进具有牵动力的重大项目,经省政府研究可以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做好基础设施配套。
四、支持项目范围及相关要求
相关资金分别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先进开发区及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等。
(一)地方政府债券。
1.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实施地必须在开发区规划区域内,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储等项目,各地债券项目需提早谋划,建立相关项目库,在前一年申报债券项目需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只能作为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2.优先安排综合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开发区,对改革创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贫困县开发区、亟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开发区给予倾斜。
3.开发区所在市县政府依财力状况自愿申报。
(二)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各地项目需提前谋划,建立健全项目库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1.支持开发区新建道路、污水处理、垃圾、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3.支持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等。
4.贫困县(市)应优先支持对脱贫攻坚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支持国家和我省优先重点发展的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占开发区生产总值比重高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省级分享税收。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省政府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基金投资使用效能,支持省内各类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相关现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对各类先进开发区给予奖励;对开发区内企业首发上市等融资行为给予奖励;落实各地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开发区的其他事项。鼓励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开发区项目建设。
五、项目管理流程
(一)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各地政府按项目申报要求,在每年要求上报债券需求时限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省商务厅、科技厅将涉及开发区的项目信息审核汇总整理后,提出支持意见,交省财政厅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对符合债券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与省商务厅、科技厅共同上报省政府审定,由省财政厅组织发行并转贷相关市县。
(二)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各市县商务、科技和财政等部门将申请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包括申请报告(含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及投资强度系数等)、园区批复文件等。省商务厅、科技厅对上报材料审核汇总整理后,按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计划送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向市县拨付资金。收到拨付资金后,各地按照黑发〔2018〕18号文件明确的方向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确定支持范围,确定支持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将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商务厅、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分享税收补助项目。各市县依据黑发〔2018〕18号文件将补助资金科学有效合理地用于开发区建设。
(四)现有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原管理程序及渠道,优先支持开发区建设。
六、科学运用考核评价结果
科学运用各类考核评价结果,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先进开发区奖励方案,主要依据考核排位因素确定。
(一)综合考核评价。依据综合指标进行考核评价打分,确定各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排名。国家级开发区中排名前3位或进位幅度前3位的评为先进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中排名前15位或进位幅度前15位的评为先进省级开发区。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单独评价。
(二)改革创新成效考核评价。依据对机构设置改革、人事薪酬制度革、“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发区优化整合较好、引进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成效显著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对改革创新成效排名靠前的开发区优先支持。
(三)脱贫攻坚引领作用考核评价。依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排名靠前的贫困县开发区给予优先支持。
各类具体考核及奖励政策依据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七、项目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省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要切实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各级商务、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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